(2010)灞民初字第2127号
裁判日期: 2010-09-21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李满惠与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兰家村第四组村民小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满惠,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兰家村第四组村民小组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灞民初字第2127号原告李满惠,曾用名李满红。委托代理人胡万长,男,汉族,1944年10月8日出生。被告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兰家村第四组村民小组。负责人刘西平,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满惠诉被告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兰家村第四组村民小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满惠以其起诉有误为由,于201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满惠自愿撤回对被告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兰家村第四组村民小组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满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1200元,其余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严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侯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