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马商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0-09-21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苏秀月与黄光程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秀月,黄光程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马商初字第152号原告:苏秀月。委托代理人:吴善颖。被告:黄光程。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秀月与被告黄光程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苏秀月于201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苏秀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秀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119元,由原告苏秀月负担。审 判 长 苏子文人民陪审员 王增亨人民陪审员 黄仕灶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舜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