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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商初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0-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与陈瑜、陈芾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陈瑜,陈芾孟,高能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商初字第72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峙山路219号。法定代表人:陈孟中,行长。被告:陈瑜,男,198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陈芾孟,男,195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高能杰,男,197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诉被告陈瑜、陈沛孟、高能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撤回起诉。本案预收受理费2630元,减半收取计131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叶黎婷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铃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