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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10-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李登科与孙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登科,孙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777号原告:李登科,男,198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孙坚,男,198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登科诉被告孙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登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岑国明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铃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