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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越商初字第2093号

裁判日期: 2010-09-2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司与陈某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司,陈某某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2093号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司。住所地:绍兴市××城区××号。负责人:徐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司与被告陈某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司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缴或免缴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鹏权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黄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