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民初字第2000号
裁判日期: 2010-09-2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马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义民初字第2000号原告马某,经商,市江东街道青岩刘村16组。委托代理人吴旭标,浙江绣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经商,住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岩刘村16组。委托代理人汪宝琳,浙江大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某为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海仙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旭标,被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汪宝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诉称,××××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当年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3年3月13日生下一子,取名刘彻,现年8岁。婚后,原告发现与被告的性格及观念完全不合,没有共同语言,经常为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现在原告的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诉请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刘彻由原告抚养成人,由被告承担抚养费用。3、依法对原、被告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被告刘某辩称,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好的。原告是通过被告的外婆介绍认识的,双方有比较深的了解,婚前就是有感情基础的,婚后也是建立起了感情的。××××年结婚,2003年就生育小孩就是证明。如果离婚对小孩的成长也是不利的。所以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当年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3年3月13日生下一子,取名刘彻,现年8岁,目前随母亲共同生活。婚后,双方通过旧村改造审批,在青岩刘村a区43幢2单元建成了3间六层房屋。2009年11月份,双方开始分居至今。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婚生子刘彻的出生医学证明、建设用地许可证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认识,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说明婚前是有感情基础的。婚后也生育一子,可见婚后双方也是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已经共同生活近8年,夫妻双方也是互相了解,可以共同生活的。况且,原告提供的分居时间也未达到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标准。因此,双方虽然有一些矛盾,但是只要以建立美好家庭为目的,互相礼让,互相关心,互相爱护,还是能够和好如初的。故原告的诉请,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晓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