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温商辖终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0-09-21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浙江高邦服饰集团有限公���与冯永广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永广,浙江高邦服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商辖终��第1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永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高邦服饰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爱武,上诉人冯永广因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0)温鹿商初字第18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本案是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应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上诉人经营的东莞市虎门独蛇制衣厂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广东省东莞市,本案应由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认定错误,请求二审法院准确适用法律,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服装定作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合同甲方是原审原告方,而且协议管辖条款是合同的重要条款之一,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理应诚信履行。原审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按照我国民诉法第二十五条关于约定管辖的规定,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忠秋审 判 员 李莉红代理审判员 郑 晔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万祥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