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金商终字第1392号
裁判日期: 2010-09-2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朱萍与王成西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成西,朱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金商终字第13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成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萍。上诉人王成西为与被上诉人朱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0)金义商初字第20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成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王成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成西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8480元,减半收取计9240元,由上诉人王成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国坚代理审判员 黄玉强代理审判员 李建旭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楼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