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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上商初字第1253号

裁判日期: 2010-09-2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与方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方某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上商初字第1253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住所地:浙江省××路××号。负责人:俞某某。委托代理人:舒某。委托代理人:齐某。被告:方某某。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以下简称交××省××行)为与被告方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10年8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健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0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舒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交××省××行起诉称:被告向原告申某的卡号为××交通银行太平某某用卡,于2008年2月21日开始使用,信用额度为7000元。截止2010年6月12日,被告使用该信用卡未偿还的透支款为3444.43元、超限费和滞纳金等账户费用为1024.1元、利息为1779.72元,且透支期限超过贷记卡领用合约的规定。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3444.43元、超限费和滞纳金等账户费用1024.1元,并按贷记卡领用合约的规定支付利息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至2010年6月12日的利息为1779.72元),以上合计6248.2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信用卡申请表一份,证明被告申请信用卡的事实。2、交易明细一份,证明被告未偿还的金额。被告方某某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审理中,本院依法对原告交××省××行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当庭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对原告交××省××行提供的证据,被告方某某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原告的陈述,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被告方某某向原告交××省××行申某卡号为××交通银行太平某某用卡,于2008年2月21日开始使用,信用额度为7000元。截止2010年6月12日,被告使用该信用卡未偿还的透支款为3444.43元、超限费和滞纳金等账户费用为1024.1元、利息为1779.72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解决。本院认为,被告申某并使用信用卡透支后未及时还款,应按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的相关规定,除应向原告偿还透支本金外,还应支付相应的利息、滞纳金、超限费。原告诉请被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款3444.43元,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滞纳金和超限费等账户费用1024.1元,符合领用合约中关于各项费用收费依据与计费标准的规定及收费表载明的收费标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利息,其中截至2010年6月12日的利息为1779.72元,并要求按贷记卡领用合约的规定支付利息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对此本院认为,原告该项诉请选取的计算基数与计算标准符合领用合约中关于利息的相关规定及本案事实,被告应予支付,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方某某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3444.43元。二、被告方某某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支付超限费和滞纳金等账户费用1024.1元。三、被告方某某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支付计算至2010年6月12日的信用卡透支利息1779.72元,并按贷记卡领用合约的规定支付利息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以上一至三项,被告方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退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25元;剩余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方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008802968,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预交。审判员  吴健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