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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高刑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0-09-21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路玉兰赌博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玉兰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高刑初字第114号公诉机关高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路玉兰,女,1969年10月16日生,汉族,出生于江苏省高淳县,初中文化,无业。2005年4月26日因赌博被高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2009年7月14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高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取保候审。高淳县人民检察院以高检诉刑诉(2010)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路玉兰犯赌博罪,于2010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9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路玉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28日至7月12日期间,被告人路玉兰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召集汪某某、高某某、王某某、邢某某、万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安排朱某(另案处理)负责接送,分别在安徽省宣城市狸桥镇狸桥村程某某家中、狸桥镇红杨村史某某家中;江苏省高淳县淳溪镇王村王某某家中、高淳县淳溪镇北漪园被告人路玉兰的暂住地、高淳县淳溪镇固城湖北路刘某某家中等地,采取扑克牌“诈技”的方式进行赌博,每次涉赌金额数万元,每小时抽2000元,聚众赌博14次,共计抽头渔利72000元。2009年7月12日,被告人路玉兰在高淳县淳溪镇胥河路98号9栋403室汪某某家中聚众赌博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证人程某某、史某某、汪某某、赵某某、丁某某、高某某、朱某、李某某、王某某、万某某、周某某、汪某某、夏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刘某某、邢某某、徐某某的证言,高淳县公安局制作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笔录,被告人路玉兰查获经过、前科材料,被告人路玉兰的身份资料证明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路玉兰对上述事实、证据均表示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本院认为,被告人路玉兰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鉴于被告人路玉兰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表示自愿认罪,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高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路玉兰犯赌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路玉兰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季红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