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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湄民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0-09-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罗某某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罗某某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湄民初字第183号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某某。被告罗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罗某某产品质量损害纠纷一案中,被告提出本案被告实际姓名应为“罗伟利”而非“罗某某”,要求驳回原告起诉。本院经审查被告该申请符合客观实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徐雷勇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宣卓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