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知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0-09-21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上海观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杭州华英网吧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观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杭州华英网吧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西知初字第222号原告上海观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立。委托代理人邵洁。被告杭州华英网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志愿。委托代理人王海燕。原告上海观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为与被告杭州华英网吧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于2010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18日、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邵洁、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海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9月19日,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网吧内,通过信息网络向网吧用户提供《封神榜之武王伐纣》的在线播放服务。原告拥有该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从未授权被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该作品。涉案作品是花费巨大人力、物力和财力制作的影视作品,被告这一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一定的损失,且被告的侵权行为涉及面广、危害大。为此,原告诉请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00元以及为调查被告侵权行为和起诉被告支付的合理费用3000元,合计1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辩称:一、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涉案作品的实际著作权人是浙江永乐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原告虽得到该公司授权,但诉讼权利和资格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民事约定和授权。二、被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原告所诉的网吧以为网民提供经营场所、机器设备、宽带设备、服务而获得经营收入。网民自行登陆网站(全捷剧场)并点击龙腾剧场观看电视剧系其自由选择。被告对全捷剧场的合法性已尽合理审查义务,全捷剧场应对其提供的影视作品尽审查责任,因此,本案侵权主体应是网站。三、全捷剧场实际是一个导航网站,在华英网吧外也可以在互联网上观看涉案电视剧。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举证如下:1、(2009)浙杭钱证民字第9260号公证书(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授权书、证明书)。2、《封神榜之武王伐纣》DVD。证据1、2证明原告享有涉案电视剧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3、(2009)浙杭钱证民字第8565号公证书。证明被告提供涉案电视剧的在线播放。4、公证费发票。证明原告为调查被告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为500元。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质证如下:证据1、2、3,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没有异议。证据4,公证费发票没有标明是针对哪部影视作品,而且开具时间与取证时间不符。被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举证如下:1、全捷剧场(www.all-top.com)网页打印件,证明该网站标明了其ICP备案资料,经合法备案。2、全捷剧场(www.all-top.com)的域名查询结果网页打印机,证明该网站系合法注册。原告对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质证如下:证据1、2,真实性和合法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该网站还应有经营许可证和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否则不能提供视听节目的网络播放。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证据1、2、3,被告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证据4,系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出具的服务发票,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其开具时间虽与相关公证书出具时间不符,且未标明针对的具体影视作品,但与证据3可以相互印证确有公证费支出,本院将综合案情对本案合理公证费酌情予以确定。经审查,本院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无异议,可以证明涉案网站的ICP备案和域名注册情况,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认定,至于其证明对象、证明力大小本院将在本院认为部分予以阐述。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1月4日,浙江省广播电视局颁发(浙)剧审字(2009)第001号《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其上载明:剧目名称《封神榜之武王伐纣》,长度40集;制作单位为浙江永乐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编号为乙第11243号。涉案作品的DVD碟片的片尾注明出品单位为创艺成传媒集团浙江永乐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编号为乙第11243号;该电视剧主演为林心如、吕良伟、刘德凯、黄维德、范冰冰等。2009年6月12日,浙江永乐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出具证明书,证明涉案作品的DVD碟片的片尾注明的出品单位创艺成传媒集团浙江永乐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与浙江永乐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系同一公司。2009年6月15日,浙江永乐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原告独占使用涉案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新媒体使用权,权利种类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有权在许可授权范围内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授权作品,有权以自己名义作为独占被授权人针对任何非法使用该作品的侵权人独立主张权利,授权期限为2009年6月15日至2012年6月14日。2009年9月19日,原告向杭州市钱塘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公证员和公证处工作人员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严飞一起来到位于杭州市西湖区三墩街175号全捷网吧华英店,使用公证员随机指定的网吧电脑和公证员提供的U盘进行如下操作:进行清洁性检查;在www.ip168.com网站查询IP地址192.168.250,查询结果为“该IP查询物理定位:局域网,对方和您在同一内部网”;点击电脑桌面上的“全捷剧场”图标,显示网址www.all-top.com/movie/movie.htm,页面显示大图标“全捷连锁影视天地”以及“Wa影院”、“龙腾剧场”、“电视直播”等六个小图标,再点击“龙腾剧场”图标,页面显示龙腾剧场首页,网址为http://192.168.250/,网页下端显示有“所有影视均来源于互联网和其他娱乐网站所提供的影片链接,仅供用户低品质测试和影视交流,影片版权归相关影音公司所有。所有影视资源均为网络宽带测试,由此导致的版权问题,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在其搜索栏内输入“封神榜”,搜索到电视剧作品“新封神榜之武王伐纣”,主演为林心如、吕良伟、刘德凯、黄维德、范冰冰等,可以正常点击播放。从公共互联网进入www.all-top.com网站,显示“杭州全捷网吧连锁”,首页上有“网吧活动”、“游戏动态”等栏目,页面下端显示ICP备案号,查询该备案号,显示ICP备案主体信息和ICP备案网站信息。在www.net.cn网站上查询all-top.com,可以查询到该域名注册信息。另查明,上述位于杭州市西湖区三墩街175号的全捷网吧华英店由被告经营。本院认为,原告经涉案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取得了涉案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原告有权针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根据对相关网页保全证据的公证内容,涉案作品在“龙腾剧场”上播放,“龙腾剧场”在被告网吧的内部局域网上,且网页底端标注了免责声明,明确表示不对版权问题负责。被告辩称涉案作品系在第三方导航网站www.all-top.com上播放,但其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该网站的ICP备案及域名注册情况,不能推翻公证书内容,对此抗辩本院不予支持。因此,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且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将涉案作品在其网吧局域网内传播,向使用其网吧电脑的不特定公众提供播放涉案作品,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民事责任。对于赔偿额,因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集数,被告网吧的经营规模、收费情况,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并对原告主张的合理范围内的公证费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杭州华英网吧有限公司赔偿上海观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人民币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二、驳回上海观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杭州华英网吧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海观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20元,杭州华英网吧有限公司负担30元;其中杭州华英网吧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吴俊洁人民陪审员 杨燮蛟人民陪审员 姜 平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静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