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民三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0-09-21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原告赵XX与被告刘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XX,刘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新民三初字第212号原告赵XX。委托代理人田X,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X。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X与被告刘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赵 耀审判员 马征杰审判员 许 瑜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 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