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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民三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0-09-21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原告赵XX与被告刘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XX,刘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新民三初字第212号原告赵XX。委托代理人田X,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X。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X与被告刘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赵 耀审判员 马征杰审判员 许 瑜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 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