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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宝法民三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0-09-21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家X福百货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X燕实业有限公司、梁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家X福百货有限公司,深圳市福X燕实业有限公司,梁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宝法民三初字第599号原告:深圳市家X福百货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卓某葵。委托代理人:林某潮。被告:深圳市福X燕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梁某。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杜某寒,广东中X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某,广东中X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市家X福百货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福X燕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一)、梁某(以下称被告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刘光耀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利庆君、杨江河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林某潮、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杜某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3月原告经人介绍认识梁某,梁某为其经营的福X市场招商,并称其市场周边人流大,是做百货的好地方,鼓动原告进驻,而原告公司也有意拓展业务,双方几经讨论协商,签订了《租赁合同书》。合同确定后,被告即收取了原告押金50万元及借款200万元。但事后原告才得知福X市场根本未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租赁许可证等有效证件,市场不具备运营的条件。更得知与原告签订合同之前,两被告就曾经与其他商户签订过类似合同并已引起纠纷。原告于是多次找两被告理论,两被告自知理亏,签下还款承诺,承诺限期归还收取的欠款,并承诺如不按期还款同意支付社会利息的双倍利息给原告。但被告再次违背承诺,至今未归还分文。为维护原告合法之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两被告负连带责任返还原告欠款250万元人民币;2、两被告负连带责任赔偿原告逾期还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3倍,从2009年3月30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约计:250万×0.008×3倍×l1月=66万元);3、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连带承担。被告答辩称,1、两被告欠原告的款项是250万元人民币,被告于2010年8月初向原告还款30万元,尚欠220万元。2、被告认为应当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原告的计算没有法律依据。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30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租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一将福永街道福X市场中间新建市场第二至四层出租给原告,租期15年,合同生效7个工作日内原告应付给被告一保证金人民币50万元;原告同意借款人民币200万元给被告一,被告一每月付利息4000元。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一支付了押金50万元及借款200万元,被告一出具了收据。2009年7月22日,被告出具《退款协议》,载明:因消防原因原、被告双方不能合作,双方同意被告在一个月内不计息退还原告支付的款项,如不按时退款,赔偿原告应得损失。2010年1月6日,被告一出具《还款承诺书》,载明:被告欠原告250万元,在2010年1月28日前还清,超时依照社会利息加倍偿还。2010年3月13日,两被告出具《承诺书》,载明被告一欠原告250万元,于2010年5月13日还清,超期按社会利息加倍偿还,被告二为被告一提供保证担保,与被告一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另查,被告已于2010年8月向原告还款人民币30万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承诺书、还款承诺书、退款协议、租赁合同、借款证明、收款收据、押金证明在卷证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一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已经终止,被告一多次确认欠原告250万元并承诺限期退还,现被告已经还款人民币30万元,被告一应将剩余款项220万元退还给原告,被告无不当理由占用原告的款项不返还,应承担占用款项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自2009年3月30日计算至被告清偿之日止。被告二书面承诺为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则被告二应对被告一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福X燕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家X福百货有限公司返还人民币22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09年3月30日计算至被告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梁某对被告深圳市福X燕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2080元及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均由两被告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在偿还上述款项时迳付原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光耀人民陪审员  利庆君人民陪审员  杨江河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 雪书 记 员  莫莹莹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