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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松执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0-09-2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宿松县支行与宿松县棉麻公司棉花收购经营站、宿松县雪松棉花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宿松县支行,宿松县棉麻公司棉花收购经营站,宿松县雪松棉花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松执字第1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宿松县支行(以下简称县发行)。被执行人宿松县棉麻公司棉花收购经营站(以下简称经营站)。被执行人宿松县雪松棉花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雪松公司)。本院在执行县发行与经营站、雪松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对担保人被执行人雪松公司用以向县发行为经营站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抵押登记财产土地使用权XXX㎡、房产所有权XXX㎡拍卖执行完毕。依据县发行向本院提供的有关经营站的审计报告(桐中星审字(2010)第459号),同时通过本院调查、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经营站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08)松民二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保国审判员  沈默升审判员  张海平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虞盛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