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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拱民初字第967号

裁判日期: 2010-09-2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浙XX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斯逢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XX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斯逢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拱民初字第967号原告:浙XX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轶。委托代理人。被告:斯逢辰。委托代理人。原告浙XX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龙物业)与被告斯逢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龙物业的委托代理人黄海涛、被告斯逢辰的委托代理人徐玉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龙物业诉称:华龙温泉公寓位于杭州市拱墅区沈塘桥路51弄,面积12896平方米,根据原告与温泉公寓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从2007年1月至2009年12月期间,温泉公寓小区由原告实施物业管理,根据服务合同中第六章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章第十五条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被告自2009年1月至2009年12月无理由拒交物业管理服务费,原告多次催缴并发函,被告置之不理。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原告与温泉公寓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第六章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和《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章第五十二条,特向贵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决。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拖欠2009年1月至2009年12月期间物业管理费657.9元,滞纳金397.74元,共计1052.6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斯逢辰答辩称:2009年6月25日,我儿子因为停车问题与小区保安产生冲突,保安用对讲机打得我儿子流血了。后来打了110,民警来处理了。因为保安牙齿被打落,我们还赔了对方1100元。我们认为该保安受到物管处丁主任指使,因此除非开除丁主任,否则拒付物业费。原告华龙物业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杭州市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书复印件1份,证明华龙物业管理温泉公寓是合法的,有权收取物业费。2.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起诉的依据。3.房屋所有权证存根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房产计费面积。被告斯逢辰向本院提交:1.照片1组,证明当时保安用对讲机打被告儿子;2.报案材料1份,证明事发后,打110电话报警。本院经审核认为:原告提供的3组书证,被告质证均无异议,予以采纳;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质证与本案无关,本院认为该组证据真实,但与本案物业管理系两个法律关系,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纳。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07年4月29日,原告华龙物业与杭州温泉公寓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华龙物业对坐落于拱墅区沈塘桥51弄温泉公寓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委托管理期限为三年(自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止);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费由华龙物业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5元向业主收取。合同签订后,原告华龙物业对温泉公寓提供了相应物业管理服务。被告斯逢辰系温泉公寓1幢3单元602室的业主,房屋建筑面积109.65平方米。被告斯逢辰自2009年1月起未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本院认为:原告华龙物业与温泉公寓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对该小区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小区业主及华龙物业均应按约履行。被告斯逢辰辩称因保安与被告儿子发生冲突,故拒交物业费。但从法庭调查来看,双方发生冲突已由公安部门处理,与本案物业管理系两个法律关系,故被告不应以此理由拒付物管费。被告未按约缴纳物业管理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华龙物业主张被告斯逢辰支付所欠物业费,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滞纳金394.74元,被告认为利率过高,本院酌情予以调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斯逢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XX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费计人民币657.90元并支付原告滞纳金30.9元(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自2010年1月1日计至2010年8月12日),共计688.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斯逢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傅志君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肫宏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