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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商初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0-09-20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钱伦江与丁云宇、戴哲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伦江,丁云宇,戴哲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621号原告:钱伦江。委托代理人:张存贤。被告:丁云宇。被告:戴哲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钱伦江与被告丁云宇、戴哲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伦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公告费280元,合计148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应当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的受理费1200元。审 判 长  葛建敏人民陪审员  南瑞咸人民陪审员  陈康雄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鸥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