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观商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0-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胡君权与徐明国、蒋利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君权,徐明国,蒋利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观商初字第175号原告:胡君权,男,197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张旭强,浙江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明国,男,196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慈溪市。被告:蒋利能,男,196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君权诉被告徐明国、蒋利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君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3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洪 逸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沈佳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