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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莲民三初字第1456号

裁判日期: 2010-09-2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西重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瑞及银川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西重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周瑞,银川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三初字第1456号原告西安西重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莲湖路37号7楼722室。法定代表人戴连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娜、郝丽芳,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周瑞,男,197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宗玖,男,197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银川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71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西重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瑞及银川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西安西重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西重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5元,由原告西安西重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减半承担1952.5元。审判长  郑惜今审判员  王 霞审判员  王晓萤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