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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昌执字第00703号

裁判日期: 2010-09-20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曹明奇与昌图县天幸建材制造有限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明奇,昌图县天幸建材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昌执字第00703号申请执行人曹明奇,男,195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被执行人昌图县天幸建材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贤珠,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昌图县人民法院(2010)昌民一初字第10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昌图县天幸建材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昌图县天幸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9日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昌图县天幸建材制造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昌图县天幸建材制造有限公司在昌图县昌图镇有388万元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协助扣留被执行人在你处的债权人民币壹万贰仟五佰肆拾贰圆整(12542元)。冻结期间,不得向金贤珠支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弘波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占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