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茂南法民三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0-09-20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苏盛锋、陈玉清等与梁伟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盛锋,陈玉清,梁伟杰,茂名市茂南宏通商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茂南法民三初字第4号原告:苏盛锋,男,195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化州市人,初中文化,住广东省化州市。原告:陈玉清,女,195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化州市人,初中文化,住广东省化州市。共同委托代理人:苏卫政,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广东省化州市人,住广东省化州市。被告:梁伟杰,男,197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住茂名市茂南区。被告:茂名市茂南宏通商运有限公司,地址:茂名市茂南开发区锦华南一街17号101房。法定代表人:江亚旺,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地址:茂名市光华南路文光二街8号法定代表人:彭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智,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盛锋、陈玉清诉被告梁伟杰、茂名市茂南宏通商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苏盛锋、陈玉清于2010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盛锋、陈玉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40元,减半收取1570元,其他诉讼费380元,共计1950元,由原告苏盛锋、陈玉清负担。审 判 长 : 陈 玲审 判 员 :赖星文人民陪审员 :廖玉章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晋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