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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湄民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0-09-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何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何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湄民初字第170号原告吴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某某。被告何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诸暨市××街道××号。法定代表人吕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何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原告以庭外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请求对本案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刘介龙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宣卓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