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湄民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0-09-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何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何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湄民初字第170号原告吴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某某。被告何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诸暨市××街道××号。法定代表人吕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何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原告以庭外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请求对本案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刘介龙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宣卓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