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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汴民终字第1127号

裁判日期: 2010-09-20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周萍与开封市科学技术协会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萍,开封市科学技术协会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汴民终字第112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周萍。委托代理人曹宪章,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袁杰,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市科学技术协会。法定代表人雷军路,主席。委托代理人范号锋,该协会办公室副主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郑永,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上诉人周萍因与被上诉人开封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2009)龙民初字第2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萍及其委托代理人曹宪章、袁杰,被上诉人市科协的委托代理人范号锋、郑永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市科协系机关法人单位,周萍被录用后实际在市科协劳动服务公司工作,工作的转正定级、职工升级审报均系市科协劳动服务公司所为。劳动服务公司被注销后,作为主管部门的市科协没有妥善处理相关事宜,属于清理整顿公司体制改革中的遗留问题。此案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一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 强审 判 员  任晓飞代理审判员  厉学献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葛瑞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