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咸秦民初字第01613号
裁判日期: 2010-09-20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张彬峰与被告咸阳中大木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彬峰,咸阳中大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咸秦民初字第01613号原告张彬峰,男,1976年1月7日生。被告咸阳中大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八家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彬峰诉被告咸阳中大木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故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彬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彬峰承担。审判员 师晓黎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