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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蓝民初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0-09-2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李海涛与陈代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涛,陈代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蓝民初字第530号原告李海涛,女,1949年10月22日生,汉族,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袁宏肇,男,1949年12月10日生,职业同原告。系原告丈夫。被告陈代虹,又名陈爱玲,女,1966年11月11日生,汉族,农民。原告李海涛诉被告陈代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海涛于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海涛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海涛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李跃波审 判 员  许宏刚代理审判员  刘 席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 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