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金民终字第1127号
裁判日期: 2010-09-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乙与张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甲,张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浙金民终字第11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乙。上诉人张甲为与被上诉人张乙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武义县人民法院(2010)金武东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原告张乙诉称,2009年6月9日上午8时许,其在泉溪镇湖南自然村周爱国门前,与承包麻蓬村建设生态村老板何甲说话。张甲气势汹汹地说:“你在说我什么了?”。其刚站起来张甲就对其拳打脚踢,后被在场的村干部阻止。其被送到泉溪镇卫生院治疗,后转至武义县第一人民医院治疗,住院治疗12天,花去医疗费4603.20元。该纠纷的起因实际是张甲为了其与张甲父亲的矛盾而打击报复。事发后,桐琴派出所曾召集双方进行调解,但张甲拒绝赔偿。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张甲赔偿医疗费5364.50元、误工费957.69元、护理费600元、伙食补助费240元、营养费800元,合计7962.19元。并由张甲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审被告张甲辩称,双方产生纠纷的起因是张乙为了自己在村庄整治工作中的私利,并非因为父辈的矛盾打击报复。张乙用恶语攻击在先,并对其进行推搡,其才与张乙动手。张乙致伤的时间内,工资已经领取,不存在误工费损失。张乙的伤势并不重,也不需要营养费支持。在张乙提供的用药清单中,很多为乙类保健药品,属于不合理用药,应予剔除。请求法院依法裁判。原审判决认定,2009年6月9日上午8时许,张乙因评论张甲在村庄整治工程污水处理项目中的错误,与张甲发生口角,继而发生肢体冲突。张乙因此受伤,花去医药费5364.50元,住院时间12天,建议休息时间2周。双方的纠纷经武义县公安局桐琴派出所调解未果,遂诉至法院。原审法院认为,张乙、张甲双方因村庄整治工程发生纠纷的事实清楚,张乙的伤为张甲所致。结合证人证言和派出所笔录,可看出张乙向他人数落张甲的错误在先,发生口角后又互有推搡动作,致使事态扩大,张乙负有一定过错,可适当减轻张甲的赔偿责任,张甲在本案中的责任以80%为宜。张乙为农村居民,根据本地实际,其误工费应为922.22元,护理费应为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为240元。张乙未有证据证明其所受的轻微伤需营养调理,故营养费部分不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原告张乙合理医疗费5364.50元、误工费922.22元、护理费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合计7126.72元,由被告张甲赔偿5701.38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张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张乙负担5元,由被告张甲负担2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宣判后,张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证人证言可以证实张乙的伤是在纠纷时张乙用石头殴打张甲而被张甲挡回所致,因此张乙过错大。原判由其承担80%的责任过大。张甲已提供了付款凭证证明张乙在治疗期间已从村里领取工资的证明,故不存在误工损失。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张乙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期间,张甲提供村主任何乙和倪桃法的录音,拟证明张乙的误工费已经从村里领取了。张乙认为,何乙的录音听不清楚,倪桃法的录音不真实,是张甲诱导的。本院认为,录音证据没有提供相应的文字整理资料,不符合证据规则的形式要件。本院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定。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张乙系在与张甲发生纠纷中受伤的事实清楚,张甲不能充分举证证明张乙的伤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故原判根据双方的过错由张甲承担80%赔偿责任的实体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张甲在一审期间提供的领款凭证只能说明张乙曾从村里领到过工资的事实,但无法证明包含有张乙治疗损伤期间的工资,张甲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张甲关于不应支持张乙治疗损伤期间误工损失的诉称,不予支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张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胡玲玲审 判 员 楼淑馨审 判 员 丁 胜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何晓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