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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金民终字第1357号

裁判日期: 2010-09-2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黄某与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某,黄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金民终字第13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上诉人胡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永康市人民法院(2010)金永民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7日向上诉人胡某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其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截至2010年9月20日上诉人胡某未缴纳上诉费用。本院认为,上诉人胡某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自动放弃上诉。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胡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少华审 判 员  杜月婷代理审判员  徐 晋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温小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