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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黄民一初字第00386号

裁判日期: 2010-09-2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周志成与黄小凤普通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志成,黄小凤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黄民一初字第00386号原告:周志成,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委托代理人:周丰收,安徽徽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小凤,女,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志成诉被告黄小凤普通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志成于2010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就合伙期间经营的利润和相关债权债务达成一致意见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志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802元,减半收取1401元,由原告周志成负担。审判员 桂 蓉 辉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方薇(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