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乳银民初字第245-1号
裁判日期: 2010-09-2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于瑞华与姜云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乳银民初字第245-1号原告于瑞华。委托代理人马文,乳山义恒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姜云龙。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德平,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军伟,山东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瑞华与被告姜云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道路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保险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瑞华撤回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审判长 刘言青陪审员 林书基陪审员 张胜夕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维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