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佛堂商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0-09-20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温锡全与林文荣、王美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锡全,林文荣,王美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佛堂商初字第363号原告温锡全。委托代理人邵万高。被告林文荣。被告王美菊。本院在审理原告温锡全诉被告林文荣、王美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锡全于2010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美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锡全撤回对被告王美菊的起诉申请。代理审判员 楼煜波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