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金义佛堂商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0-09-20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温锡全与林文荣、王美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锡全,林文荣,王美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佛堂商初字第363号原告温锡全。委托代理人邵万高。被告林文荣。被告王美菊。本院在审理原告温锡全诉被告林文荣、王美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锡全于2010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美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锡全撤回对被告王美菊的起诉申请。代理审判员  楼煜波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