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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商初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0-09-20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与凌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凌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西商初字第60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负责人:汪国平。委托代理人:葛文龙。被告:凌峰。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城西支行)为与被告凌峰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10年3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倪泓独任审判。因被告凌峰下落不明,本院于2010年6月9日转成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0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行城西支行的委托代理人葛文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凌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行城西支行起诉称:2008年7月,被告申办金穗贷记卡,信用额度为人民币3000元。后被告陆续进行消费,至2010年2月20日,累计已透支款本金1949.16元,并产生利息464.02元、滞纳金177.34元、超限费21.99元、其他费用91元。原告经多次催讨均无果,故请求判令被告归还透支款本息共计人民币2703.51元(暂计算至2010年2月20日,此后按约定计算至结清之日止)。审理中,原告请求将透支款利息及滞纳金暂计算至2010年8月5日止,分别为665.92元和177.34元(此后另计)。被告凌峰未作答辩。原告农行城西支行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1、金穗卡申请表及合约、凌峰身份证复印件、收入证明、卡片资料和附属信息各一份。证明被告于2008年7月12日向原告申办了金穗卡,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2、消费记录及欠款清单各一份。证明截至2010年8月5日,被告透支款本金1949.16元、并产生利息665.92元及滞纳金177.34元、超限费21.99元、贷记卡年费80元及跨行取现手续费11元。3、催款记录一份。证明原告向被告催款的经过。4、批复及变更登记一份。证明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城西支行已于2009年10月21日核准变更登记为被告名称。被告徐建华未提交证据。被告凌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与质证之权利。结合证据的来源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对原告农行城西支行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定。根据对证据的确认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08年7月12日,凌峰向农行城西支行申请农行金穗贷记卡。后凌峰领取了相应的贷记卡并进行消费,截至2010年8月5日,徐建华消费透支1949.16元,且未按约支付贷记卡年费80元及跨行取现手续费11元等其他费用。上述款项凌峰至今未予归还。农行城西支行经催讨无果,遂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农行城西支行与凌峰之间通过签订金穗贷记卡申请表后,凌峰领取了相应的贷记卡,故双方的信贷关系成立。嗣后,由于凌峰在发生透支行为后未能及时归还透支款,已构成违约。故农行城西支行要求徐建华归还透支款本金1949.16元、支付利息665.92元及滞纳金177.34元(均暂计算至2010年8月5日止,此后另计)、超限费21.99元、贷记卡年费80元及跨行取现手续费11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凌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凌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透支款本金1949.16元,并支付利息665.92元、滞纳金177.34元(均暂计算至2010年8月5日止,2010年8月6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及滞纳金按约定标准另计)、超限费21.99元、贷记卡年费80元及跨行取现手续费11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凌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凌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直支付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倪 泓人民陪审员  王为民人民陪审员  楼 宏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