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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南民初(一)字第1470号

裁判日期: 2010-09-20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陈某1与陈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1,陈某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南民初(一)字第1470号原告陈某1,女,199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沈阳市人,柳州地区医专学生,住柳州市。法定代理人穆某,女,197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拜泉县人,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柳州市。(系原告母亲)被告陈某2,男,196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沈阳市人,中专文化,住柳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1诉被告陈某2抚育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1于201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1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未侵犯国家、集体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1撤回对被告陈某2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原告已预交),撤诉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审判员  覃军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