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民一初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0-09-2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梁荣昭、梁君昭与被告西安市南宸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一初字第503号原告:梁荣昭,男,1956年7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原告:梁君昭,男,1962年1月7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中医医院医师。共同委托代理人:昌骅,陕西帝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南宸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南院门4号楼1单元2号。法定代表人:林君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超,男,该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刘宝华,男,该单位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荣昭、梁君昭诉被告西安市南宸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梁荣昭于2010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荣昭、梁君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荣昭、梁君昭撤回起诉。诉讼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梁荣昭、梁君昭负担200元,由西安市南宸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0元。审 判 长 李 涛审 判 员 范合瑞代理审判员 杨迎珍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蒋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