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0-09-20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浙江海派医药有限公司与瑞安市韩田药房、朱海鸥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海派医药有限公司,瑞安市韩田药房,朱海鸥,金欢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497号原告浙江海派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敬群。委托代理人李磊。被告瑞安市韩田药房。负责人:金欢霞。委托代理人朱海鸥。被告朱海鸥。被告金欢霞。委托代理人朱海鸥。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海派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韩田药房、朱海鸥、金欢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海派医药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浙江海派医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海派医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2元,由原告浙江海派医药有限公司负担。代理 审 判员 林孝峰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陈学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