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0-09-20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浙江海派医药有限公司与瑞安市韩田药房、朱海鸥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海派医药有限公司,瑞安市韩田药房,朱海鸥,金欢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497号原告浙江海派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敬群。委托代理人李磊。被告瑞安市韩田药房。负责人:金欢霞。委托代理人朱海鸥。被告朱海鸥。被告金欢霞。委托代理人朱海鸥。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海派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韩田药房、朱海鸥、金欢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海派医药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浙江海派医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海派医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2元,由原告浙江海派医药有限公司负担。代理 审 判员 林孝峰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陈学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