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西商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0-09-20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嘉兴欣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强劲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欣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上海强劲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西商初字第221号原告:嘉兴欣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杨庙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洪大维,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卜剑刚,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强劲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5358号207室。法定代表人:宋伟民,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欣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强劲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欣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兴欣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欣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18元,减半收取2259元,诉讼保全费1670元,合计诉讼费3929元,由原告嘉兴欣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鄢云峰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