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临民初字第2038号
裁判日期: 2010-09-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郭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临民初字第2038号原告:郭某。被告:黄某。原告郭某为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宝富独任审判,于2010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郭某、被告黄某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郭某起诉称:2000年正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黄乙,现随被告生活。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5年下半年,因被告外遇,双方发生争吵。2010年6月,原告再次发现被告有外遇。被告从2010年正月开始离家,至今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黄乙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止,被告给付抚养费30000元。被告黄某答辩称:原告诉称的结婚时间及婚后生育一子等情况均属实。儿子现随自己生活。双方曾争吵,但目前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也并未外遇,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相互认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某某一子,取名黄乙,现随被告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前基础较好。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一子,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虽发生过争吵,但只要原、被告能互谅互让、积极沟通、共同持家,夫妻之间有和好可能。原告主张被告存在外遇,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因原告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郭某要求与被告黄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03235,执收单位代码:02001)。审 判 员 朱宝富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