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镇刑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0-09-20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李江扬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江扬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甬镇刑初字第31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江扬,又名李江杨、李江洋、胡扬,于重庆市,农民。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8月2日被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又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12月8日,被上述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并撤销前判缓刑,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8年9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4月9日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0年4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1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镇海区看守所。浙江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镇检刑诉〔2010〕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江扬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江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8日下午,被告人李江扬采用攀爬窗户等手段,潜入被害人陈某位于本区庄市街道清泉花园小区78幢2单元403室的住处,窃得OKWAP小灵通手机1部、硬壳中华香烟4包,实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88元。2010年5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李江扬采用攀爬窗户等手段,潜入被害人邵某位于本区庄市街道清泉花园小区55幢5单元的住处,窃得价值人民币11050元的索尼牌PCG-4Q1T型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1500元的联想牌IBM-T61型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500元的联想牌IBM-T30型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500元的佳能牌IXUS-750型相机1部、价值人民币240元的IFIVERMP4播放机1只、共计价值人民币2400元的冬虫夏草香烟2条、共计价值人民币1300元的五粮液酒2瓶、共计价值人民币336元的硬壳中华香烟8包,上述实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7826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除2010年5月8日被告人实施的盗窃犯罪中的4包硬壳中华香烟外的全部涉案赃物,并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江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的身份信息、暂扣、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辨认笔录,证人龙某、郭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邵某的陈述,宁波市镇海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江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江扬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江扬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李江扬的犯罪事实和具体情节,对被告人李江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江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12日起至2013年2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 帅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何园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