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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舟岱民特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0-09-20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魏松国、陈亚萍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松国,陈亚萍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岱民特字第4号申请人:魏松国。被申请人:陈亚萍,退休职工。申请人魏松国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陈亚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3日立案受理。案在审理期间,申请人魏松国于201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魏松国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魏松国撤回要求宣告陈亚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审判员  沈志浩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乐轶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