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舟岱民特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0-09-20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魏松国、陈亚萍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松国,陈亚萍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岱民特字第4号申请人:魏松国。被申请人:陈亚萍,退休职工。申请人魏松国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陈亚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3日立案受理。案在审理期间,申请人魏松国于201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魏松国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魏松国撤回要求宣告陈亚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审判员 沈志浩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乐轶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