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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知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0-09-20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与瑞安市沁园春网吧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瑞安市沁园春网吧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知初字第55号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若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唐勇。被告瑞安市沁园春网吧。负责人何守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蔡晓洪。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沁园春网吧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受理费25元)。审 判 长  林 孟代理审判员  邹丽雅代理审判员  黄萍萍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