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商初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0-09-20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绍兴县三俊纺织品有限公司与上虞市佳盛制衣有限公司、张永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三俊纺织品有限公司,上虞市佳盛制衣有限公司,张永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638号原告:绍兴县三俊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学军。委托代理人:赵一平。委托代理人:张雪峰。被告:上虞市佳盛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佳宝。被告:张永忠。委托代理人:丁亮。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三俊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虞市佳盛制衣有限公司、张永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上虞市佳盛制衣有限公司、张永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三俊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虞市佳盛制衣有限公司、张永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35元,减半收取967.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沈 烨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易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