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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衢民终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0-09-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叶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衢民终字第4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某。委托代理人:毛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上诉人叶某为与被上诉人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0)衢柯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0)衢柯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朱晓龙审 判 员  郑尹秋代理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姚月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