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衢民终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0-09-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叶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衢民终字第4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某。委托代理人:毛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上诉人叶某为与被上诉人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0)衢柯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0)衢柯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朱晓龙审 判 员 郑尹秋代理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姚月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