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催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0-09-20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无锡金来达金属物资有限公司、汝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锡金来达金属物资有限公司,汝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催字第25号申请人无锡金来达金属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忠南。委托代理人毛建明、杨敏栋。申报人汝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姬淑玲。委托代理人常伟信。申请人无锡金来达金属物资有限公司因04875390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0年7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汝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无锡金来达金属物资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陈辽敏审判员 金秀娟审判员 邱建平本与原件核对无异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