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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催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0-09-20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无锡金来达金属物资有限公司、汝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锡金来达金属物资有限公司,汝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催字第25号申请人无锡金来达金属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忠南。委托代理人毛建明、杨敏栋。申报人汝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姬淑玲。委托代理人常伟信。申请人无锡金来达金属物资有限公司因04875390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0年7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汝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无锡金来达金属物资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陈辽敏审判员  金秀娟审判员  邱建平本与原件核对无异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