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灞民初字第2297号
裁判日期: 2010-09-2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慕薇、郎斌与西安博古游泳池、西安双龙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慕薇,郎斌,西安博古游泳池,西安双龙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北方庆华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灞民初字第2297号原告慕薇,西安北方庆华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工人。原告郎斌,西安北方庆华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工人。被告西安博古游泳池。负责人卫如龙。被告西安双龙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幸福中路13号。法定代表人卫如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魏俊江,陕西迈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北方庆华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田洪正街1号。法定代表人李建安,该工会主席。委托代理人张建英,女,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宏章,男,196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慕薇、郎斌诉被告西安博古游泳池、西安双龙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北方庆华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慕薇、郎斌于2010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慕薇、郎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62元,原告已预交,本院现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631元,另1631元退付原告。审 判 长 孙桂枝代理审判员 杨 扬审 判 员 李晓葆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孟爱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