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金商终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10-09-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金商终字第11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王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甲。上诉人刘某某为与被上诉人王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金义商初字第1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0)金义商初字第140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姜 葵代理审判员 应 倩代理审判员 汤 泉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项蓓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