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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金商终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10-09-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金商终字第11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王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甲。上诉人刘某某为与被上诉人王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金义商初字第1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0)金义商初字第140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姜 葵代理审判员 应 倩代理审判员 汤 泉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项蓓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