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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汴民终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0-09-2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晓珍与开封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汴民终字第74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开封市。法定代表人陈利军,院长。委托代理人毛冬让,该单位法制室副主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侯伟勤,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晓珍。委托代理人邢曙兵,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上诉人开封市第一人民医院与被上诉人张晓珍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2009)龙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开封市第一人民医院委托代理人毛冬让、侯伟勤,被上诉人张晓珍及委托代理人邢曙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2009)龙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邓 强审 判 员  朱 冰代理审判员  厉学献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葛瑞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