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浒民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0-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刘章庆与许龙珠、闪海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章庆,许龙珠,闪海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浒民初字第182号原告:刘章庆,男,198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定远县,暂住慈溪市慈溪经济开发区。被告:许龙珠,男,23岁,汉族,农民,暂住慈溪市慈溪经济开发区。被告:闪海军,男,约35岁,汉族,农民,暂住慈溪市慈溪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章庆诉被告许龙珠、闪海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章庆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章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章庆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在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车建国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徐佩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