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淳民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0-09-20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吴枝位与淳安县茧丝绸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枝位,淳安县茧丝绸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淳民初字第471号原告:吴枝位。被告:淳安县茧丝绸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仁宽。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枝位诉被告淳安县茧丝绸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枝位于2010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枝位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枝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39元,由原告吴枝位负担。审判员 徐卫平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玉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