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开商初字第789-1号
裁判日期: 2010-09-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刘某某、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某,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开商初字第789-1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汪某某。被告:刘某某。被告:程某某。原告陈某某为与被告刘某某、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某于2010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某提出对被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朱伯全二〇���〇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 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