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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民一初字第816号

裁判日期: 2010-09-2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曹艳与被告仇幼军、陕西吉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艳,仇幼军,陕西吉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一初字第816号原告:曹艳,女,195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鸿森物业管理公司财务主管。委托代理人:于建,男,195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宇洁塑料制品厂模型具师,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曹小元,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新西部杂志社主编。被告:仇幼军,男,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吉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司机。被告:陕西吉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电子一路18号西部电子C座软件公寓1509室。法定代表人:金伟,该公司总经理。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向东,男,无业。共同委托代理人:林烨辰,女,陕西吉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艳诉被告仇幼军、陕西吉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曹艳于2010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3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李涛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