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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蓝民初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0-09-2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陈江民与蓝田县泄湖镇大兴村第二村民小组、赵振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江民,蓝田县泄湖镇大兴村第二村民小组,赵振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蓝民初字第795号原告陈江民,男,195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马群力,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蓝田县泄湖镇大兴村第二村民小组,被告赵振文,男,1942年6月12日出生,农民。原告陈江民诉被告蓝田县泄湖镇大兴村第二村民小组、赵振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江民于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江民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江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江民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何昌利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 璞 更多数据: